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璇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5年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某某(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梁**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3128.2元,利息26422.58元,还款违约金4029.5元,分期手续费18040元,共计141620.28元。(以上金额截止至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