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泉*********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市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5000元以及利息3090元(从2019年6月11日起以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291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2799元),以上合计38090元。2、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板材、装饰材料零售。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进货。2019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尚欠原告材料款肆万壹仟元(4100...(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