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县龙********(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原审第三人天津中旺********(以下简称中旺景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龙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以房抵债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属事实认定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将案涉商品房售与被申请人,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后被申请人单方主张“以房抵债”无需支付购房款,但其主张“以房抵债”所依据的《和解协议书》却是由申请人与第三人中旺景通公司签订的,被申请人既不是该协议当事人也不是...(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