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周**、铜山区茅*******(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31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争议承包土地不属于权属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十四条已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排除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之外;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