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男,1962年3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63年10月**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实际出借本金是300万,而不是2933080元。《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为300万元,刘**实际出借金额也是300万元,并未预扣任何利息。2017年6月6日,于**、刘**与刘**经过协商,由于**、刘**向刘**提前支付利息,加上手续费共计6692...(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