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70年10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我没有违约行为,刘**才是违约一方。我与刘**订立《香梨果实买卖合同》后,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刘**供应香梨,但刘**以第18、19、20、21车的香梨不合格为由每筐扣除1.8公斤重量,直接导致我损失4,839.12元,刘**扣称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其没有证据证明香梨不合...(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