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宜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原审被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本文书还有9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