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呼伦贝尔***********(以下简称勤达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以下简称蒙奥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达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蒙奥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勤达置业公司与蒙奥电梯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首页交货日期中明确约定“图纸确认及款到账45天工厂出货”,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勤达置业公司于三日内支付定金179.4万元,蒙奥电梯公司收到款项后安排生产”,在双方没有确认图纸且没有交付定金的情况下,蒙奥电梯公司根本不存在安排生产电梯的事实,蒙奥电梯公司不存在损失蒙奥电梯公司主张违约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因勤达置业公司原股东投资人***小区建设中资金链断裂***小区项目建设施工方工程款无法支付,将勤达置业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施工方,导致案涉合同无法履行,而不是勤达置业公司单方废止合同如果依合同约定,勤达置业公司不能履行原合同时,勤达置业公司应补偿蒙奥电梯公司损失,而蒙奥电梯公司并未在一审中举证证明其按照合同已经生产的电梯设备费用,已投得劳务费和其他乙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直接费用,故损失并不存...(本文书还有5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