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蔡**、辽宁某某******、桓仁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桓仁蔡某*******、辽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的利息599100元【利息计算标准见附件《利息计算表》】,2024年1月起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辽宁某某******、桓仁蔡某*******对被告蔡**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蔡**及被告蔡**的哥哥蔡**是因经商而结识的朋友,2014年初,蔡**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向蔡**账户汇款190余万,经双方对账,蔡**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016年3月,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无法按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蔡**自愿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若蔡**两年内解除羁押,该笔债务由蔡**本人偿还,若蔡**两年内没有解除羁押,该笔债务由被告蔡**代为偿还。后因蔡**犯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担保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该笔债务应由被告蔡**偿还。2019年5月,被告蔡**与...(本文书还有6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