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百花********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对本反诉一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22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98604元、推广费10730.8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推广费的滞纳金(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和推广费总额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明确欠费期间为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号**花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百花广场3a5号铺的业主,根据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45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5元/㎡的标准支付推广费,支付时间为每月7日前,逾期支付的应按月息1.8%计算滞纳金。原告通过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程序,与百花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佛山市百花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持续为百花广场全体业主、租户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物业服务,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推广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据统计,被告现欠付2017年5月至今的物业服务费与推广费,原告多次催收仍无果。
被告答辩称:原告收取推广费,但是没有进行实际推广,经营公司既收租又收中介及租金费,双重收费,又没有帮被告租出物业,应换更好的经营公司。被告物业曾经租给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搬走了,但原告没有将铺位恢复原状,原状就是划了线的开放式的一片空地,现在已经被整合成一个较大的封闭区域,被告要求复原。被告物业停租多年,被告只能不交物业服务费。原告没有提供物业服务,不应收取物业服务费、推广费及滞纳金。另外,被告物业已于2022年1月出售给戴**,我只同意支付2017年5至2022年1月的物业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45元/月/㎡打五折计费。
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一、确...(本文书还有8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