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5,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偿付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曹**于2022年上半年起向原告购买涂料。2022年9月1日,双方在奉贤区xx镇签订《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7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如协商未果提交签订地法院解决。被告至今仅支付5,000元,尚拖欠6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曹**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上...(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