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装*****与被告熊谷蚬壳发展(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吴**及被告熊谷蚬壳发展(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7081.97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1-3年期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12051.53元);2.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31917.86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987.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xx商场**单元提供空调改造工程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按总包干方式进行,合同金额638357.22元合同约定被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在被告的组织下,原告于2019年4月进场施工,期间因为现场情况与图纸不符、消防设计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现场装修时作了一系列原合同以外的增补修改,并经设计单位及被告的签认,增补费用合计147081.97此部分增补工程费用被告一直拒绝办理结算2019年10月17日,原告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该时间即进行对外招租在该过程中,原告一直协助被告承担保修义务,并一再按被告及物业管理处的要求办理装修完工检视第二次装修完工检视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1年,至起诉之日保修期己经届满,但被告同样拒绝支付质保金原告认为,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接收工程后有义务对工程办理结算,对合同清单范围以外的增项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总价包干范围外的工程款;同时,对于合同内已届满保修期的质保金,被告同样应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其...(本文书还有8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