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陈**、陈**、杨*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陈**、陈**、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陈**、陈**、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核定保险金的利息损失1622.22元,自2023年4月14日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要求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1日,原告马**通过互联网支付宝平台在被告处为被保险人陈*投保重大疾病人身保险,该保险保障范围:重...(本文书还有3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