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邓**、唐**、谭**与被告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邓**、唐**、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谢*,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邓**、唐**、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233858.8元。事实和理由:谭某某丙于2024年1月5日晚前往成都市双流区蓝光空港国际城一期,于22:58到达一期地下停车场。2024年1月6日早上8时44分许,群众报警称××栋××单元××号阳台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谭某某丙死亡原因系高坠。某某公司作为空港国际城的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