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俊竹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原告宏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办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期6个月的保险合同义务;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3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3日零时至2022年2月28日二十四时,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名称是烟台万科翠湖上晓项目1、3期及幼儿园总包工程,施工地点在烟台市芝罘区××村同时保险合同条款第2.2条保险期间约定,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