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甘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王**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甘05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王*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王*承担。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王*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201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8年,王*以担保人身份,给其哥哥王**以发展农场资金短缺为由借款11万元,利息按照2分计算。后经张**多次催要,王**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张**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其和王**妻子是老乡,王**经营西江大酒店,经常...(本文书还有4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