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刘**诉被告江西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西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6538.58元及利息(暂自从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2年5月31日则计算至开庭时间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5日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位于抚州市××道××号××房,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38217元,但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为98083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了《抚州“融...(本文书还有5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