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与被告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原告易**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闽052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林**名下址在安溪县**镇**路**号楼**室房产(保全金额以6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林**自行保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易**、林**共同偿还易**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本金20万元利息的自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大约为人民币65万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易**、林...(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