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提交意见称,一、何**作为案涉车辆的驾驶员为所载货物盖雨布时跌落受伤,属于对保险车辆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车上人员的范围,符合车辆人员责任险约定情形,何**享有相应保险利益,有权在保险限额内获得赔偿,何**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人某乙济宁分公司应当赔付何**保险金。二、人某乙济宁分公司的再审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1.何**与某某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某某公司的责任系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定的雇主应负的人身赔偿责任。且根据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关于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责范围列明事项,并不包括何**与雇主某某公司是否系劳动关系、是否应由工伤保险赔付等免责事项。2.原审判决前何**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某某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何**作为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的驾驶人享有保险利益,...(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