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西安长庆************(以下简称长庆公司)、被告榆林龙汇**********(以下简称龙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长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钢结构野营房两栋及野营房内上海神开sk-2000g综合录井仪一台、电脑两台、打印机两台等财产为其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诉讼费由长庆公司、龙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长庆公司与龙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龙汇公司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安31井zj50型钻机执行过程中,错误将其钢构野营房内上海神开sk-2000g综合录井仪一台、电脑两台、打印机两台当作被执行人龙汇公司财产予以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并非被执行人,且龙汇公司在其处无债权。其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该案。法院查封上述财产错误。其于2018年1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西安...(本文书还有4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