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马**、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荆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人某乙财保荆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月19日,黄**申请对李**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鉴定程序于2024年5月29日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11842.71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80元/天×15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8233.81元(50089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16467.62元(50089元...(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