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蕲春县某**(以下简称某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委派诉前调解,2024年3月2日调解不成功,本院决定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2.依法责令被告迅速安排原告返岗工作,工资在2018年基数上调资;3.依法裁决被告给原告补缴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机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实与理由:原告熊*于2008年在县某某局参加工作,属事业编制。2009年10月,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县物价局分流部分人员停薪留职,原告即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9年3月,县某某局合并到某局时,按改革方案,原告属在编在职22人之一整体移交。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编在职人员应回单位上班,原告多次向某局提出返岗上班,均未给予合...(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