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19日对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张**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杨*对张**的经济赔偿减少至800元。事实与理由:1.杨*的拼多多店铺“某高定女装”于2023年3月14日15:58上架了取证号**02f80exxxx视频所反应的商品,并于2023年3月份当月下架该商品,该款商品消费者收藏数为0,实际销量为0,并未对张**产生实际经济损失。2.张**所在团队曾对杨*的拼多多店铺“某高定女装”提起过诉讼,案件号(2023)渝0103民初****号,情况基本与本案一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杨*赔偿张**800元。
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杨*全部上诉请求。
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张**肖像的侵权照片;二、判令杨*在其运营的店铺内显著位置及全国公*发行的报纸上公*道歉和声明...(本文书还有4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