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海润********(以下简称海润船舶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吴*、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葛**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海润船舶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葛**提出解散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理由不成立。葛**主张解散海润船舶公司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均已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文书还有11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