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戴**、简**、卢*与被告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保险龙岩支公司”)、第三人龙岩市祥*******(以下简称“龙岩祥宏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卢**、戴**、简**、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龙岩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龙岩祥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戴**、简**、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华安保险龙岩支公司支付卢**、戴**、简**、卢*保险理赔款500000元。事实及理由:闽f5××**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沈来扬,挂靠在龙岩祥宏公司名下。卢某从开始2019年11月28日受沈来扬雇佣。2019年12月24日,卢某驾驶闽f5××**号重型自卸货车(空*)沿国道g235线由陈*乡往岐岭乡方向行驶,行至××乡××村路段,碰撞由童燕林驾驶停放...(本文书还有3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