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阮**、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马*、被上诉人某**、阮**、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由某**支付欠款8...(本文书还有1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