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技公司)、万**国***********(以下简称万**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万**科技公司、万**管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万**科技公司、万**管理公司共同偿还聂**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万**科技公司、万**管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为虚假证据,判决结果不公,依法应当被改判。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9日,之后万**科技公司、万**管理公司于2021年5月份才又补充提交了协议编号为vi*******的《借款协议》,该协议完全为万**科技公司、万**管理公司伪造,其上“聂**”字样均非聂**本人书写。万**科技公司、万**管理公司无法说明上述借款协议的制作过程,签订过程,亦无法证明该协议真实性。聂**现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借款协议》中聂**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以还原事实真相。庭审中,聂**明确表示其经过慎重考虑,撤回笔迹鉴定申请,其知晓撤回笔迹鉴定申请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聂**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变更后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万**科技公...(本文书还有6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