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6日,龚*宾在被告处投保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为30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次免赔日数3天,每份每日津贴给付标准50元),每人保险金额4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90%,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每人保险金额6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24年5月16日二十四时止。2024年3月29日,龚*宾再次在被告处投保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为25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次免赔日数3天,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90日,每份每日津贴给付标准50元,总给付日数180日),每人保险金额4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90%,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人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30日零时起至2025年...(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