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下简称王**)与被告中信国科(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被告中信国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00000元及违约金165000元,合计96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11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和保全措施申请费)及公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26日,原告王**与被告中信国科公司签订了《鱼塘租赁及退塘协议》,协议将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与抱罗*抱锦村民委员会后坡村承包的共计117亩鱼塘剩余承包年限承包经营权及所有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中信国科公司从事光伏发电项目,按每亩每年1900元,租金共计人民币330万元。被告中信国科公司应于合同订立后30天内原告支付鱼塘租金和补偿金,按三期支付给原告,第一期30%(99万人民币),第二期在12月30日前支付30%(99万人民币),第三期在原告将鱼塘移交给被告中信国科公司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中信国科公司支付由甲乙双方实际确认用地面积后剩余的租金132万元整,并于2022年12月31日内将所涉鱼塘及附属不动产全部移交被告。若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案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应维护其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本文书还有6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