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红岭创投**********(以下简称红岭创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岭创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未全面查明红岭创投公司兑付安排的性质,未考虑网贷行业良性清退业务的宏观政策要求及社会影响。一、红岭创投公司与陈**之间非债权债务关系,一审认定金额错误。红岭创投公司自2020年9月27日正式立案之后,又进行9次兑付,且仍会继续兑付,一审判决的数额必然与兑付数额存在差异,相应款项应予扣除,否则将侵害红岭创投公司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对兑付安排的事实认定不明,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红岭创投公司的兑付行为系履行居间服务的延伸内容,兑付款项来源并非红岭创投公司而是受监管部门监管的清收回款,红岭创投公司无需支付一审判决所指的兑付款。三、红岭创投公司从未构成违约,陈**一审中主张红岭创投公司违约要求红岭创投公司提前全部兑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红岭创投公司从2019年5月开始对陈**的兑付工作从未停止过,不存在根本违约。陈**起诉红岭创投公司后,红岭创投公司暂停陈**在平台账户的提现功能。四、一审判决红岭创投公司支付利息不但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亦错误。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五、一审裁判未考虑本案涉及的社会公共利...(本文书还有6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