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银新苑一区。
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定金苏**已返还,原判决不应支持苏**就原纠纷提起的诉讼。2024年3月29日,苏**、苏**在常信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由苏**返还五万元定金。《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后经我所民警与司法所调解,苏**将五万元订金退还苏某某(苏**的父亲),苏某某也同意不买苏**的牛,双方就此达成和解。”案涉五万元定金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退还给苏**。该和解协议已经达成,应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和解协议已经达成并生效的情况下,苏**抛开协议就原纠纷起诉,原判决支持苏**就原纠纷提起的诉讼,且重新判决...(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