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车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根据《优惠补充协议书》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约定,李**使用车位优惠券后,应在2015年7月26日前办结贷款手续,逾期办理的,长福公司有权要求李**按照已使用的车位优惠券的面值支付车位使用权价款。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6月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李**按照《优惠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使用优惠券抵扣车位款,但未按约于2015年7月26日前办结贷款,其直至2015年12月29日方申请贷款,款项于2016年1月6日才汇至长福公司账户。李**逾期超过4个月时间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明显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现李**主张车位使用权,则长福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优惠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要求李**按照已使用的车位优惠券面值支付车位使用权价款。同时,长福公司在得知李**逾期办理贷款付款义务后,于2017年2月8日向李**发出《通知函》要求其支付车位款,因李**拒不支付车位款,长福公司则以拒绝交付车位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长福公...(本文书还有5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