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杨**对原告蔡**提起反诉,要求蔡**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鉴定费、拖车费,后撤回了反诉申请。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13,986.04元(币种下同)、住院费65,475.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20元×82天)、营养费13,040元(40元×326天)、护理费21,955元(2,395元+60元×326天)、误工费74,719元(6,876元/30天×326天)、残疾赔偿金1,415,747.20元(72,232元×20年×0.98)、被扶养人生活费284,991元(42,536元×1年/2人+42,536元×8年/2人+42,536元×6年/5人+42,536元×5年/5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9,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26.32元、...(本文书还有4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