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金控**********(以下简称金控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甘谷县福********(以下简称福茂林果业公司)、谢**、黄**、牛**、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控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谢**暨被告福茂林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黄**、牛**、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茂林果业公司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808936.66元;2.判令福茂林果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的逾期担保费4080元;3.判令福茂林果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本息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以808936.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4.判令福茂林果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本息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808936.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5.判令福茂林果业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814元;6.判令将福茂林果业公司所有的2间冷库、63亩9年树龄的苹果树、龙工叉车1台、防霜机3台、铁框1100个、塑料筐4000个、80kw变压器、15cm厚双面彩钢聚氨酯保温板(密度40公斤铁皮0.426阻燃)118块及30h比泽尔压缩机机箱式风冷机组、加大冷凝器2台...(本文书还有5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