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女,1954年4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瓦房店市*****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5月6日凌晨,在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二段16号****室外走廊中,被告人张**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发生口角,后用木板和坛子击打张*头面部,致张*受伤。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头顶部见3.1cm头皮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眼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侧颧面部皮肤挫裂伤,见2.7cm皮肤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