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确定工程或仅有少量工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左某、宋**、刘**、彭*1、杨**、陈*等多人签订“上海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劳务协议”、“水箱、水表管道改造协议”等合同,大量发包相关工程并收取材料费押金、服装费等共计40余万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傅**
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彭*1、宋**、刘**被骗部分。
1、被害人彭*1的陈述及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证实2016年12月,傅**以中龙辉腾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将泗塘一村至八村共三万户的水表改建项目转包,其支付给傅**15万元。后到约定开工日期一直没有开工,其催促傅**一直回避,也没有退还钱款。
2、被害人宋**的陈述、水表改造安装劳务承包协议、水箱水表管道改造协议,证实其先后与傅**签订多份有...(本文书还有2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