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福清市锦*********(以下简称“锦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锦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锦鑫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违法解除与梅*劳动关系;2、判令锦鑫公司支付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055元(梅*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201666元,月平均工资为201666元/12个月=16805.5元/月,赔偿金按5个月计算为16805.5元/月×5个月×2倍=16805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梅*受聘于锦鑫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年薪不低于20万元。直至2021年6月30日锦鑫公司违法辞退梅*共计4年9个月期间,梅*多次向锦鑫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之请求,然而锦鑫公司置之未理。锦鑫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梅*接到锦鑫公司通知,因公司发展需要已找到合适...(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