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邓**、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恩施公司)、雷**、庞**、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云南公司)、冉**、屈**、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正波、被告人寿财保恩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平安财保云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太平财保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雷**、庞**、冉**、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人寿财保恩施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对余**配置假肢的价格、使用年限、安装训练期限必要性及护理需要及期限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鉴定程序于2021年6月9日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寿财保恩施公司、平安财保云南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医疗费赔付项目内向原告赔付10000元,被告太平财保常德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付项目内无责赔付1000元,共计21000元;2.判令被告人寿财保恩施公司、平安财保云南公司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付项目内向原告赔付110000元,被告太平财保常德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付项目内向原告无责赔付11000元,共计231000元;3.判令被告人寿财保恩施公司、平安财保云南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付项目内向原告赔付2000元,被告太平财保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目内向原告无责赔付100元,共计4100元;4.判令被告人寿财保恩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超出...(本文书还有6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