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驳回潘**的诉讼请求,判令潘**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实际上是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被上诉人取得的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即将注销。一审判决酌定的土地产值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潘**辩称,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没有争议,一审酌定的损失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田被破坏造成的损失1500元;判令...(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