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68年1月**日生,汉族,居*,住河南省新蔡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湖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重新确认相关赔偿数额。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刘**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26287.48元,诉讼费2977元,鉴定费2453.99元,上诉人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需按全责承担被上诉人刘**垫付赔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起事故为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特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条文,车辆...(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