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原告龚**经济损失:医疗费916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22800元、护理费73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10元、财产损失575元、鉴定费700元,合计45668.08元,由被告李**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2、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