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仍由审判员谢*娜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30日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起诉称:原告与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系亲戚因林**手上有取暖器项目将与被告合作,前景较好,但林**缺少资金,就介绍原告参与投资原告同意投资,但考虑到投资项目没有时间参与,就委托林**全权办理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原告汇付被告投资款合计250000元,另林**垫付的货款10000元也作为原告的投资款2020年7月11日,双方终止合作,林**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总投资260000元,扣除应付货款53000元、半成品货款89265元、承担亏损11773.50元...(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