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何**、何**、何**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何**、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继承人付玉兰遗留之位于本溪市平山区私有房屋(价值15万元)由原告按照遗嘱继承;2、在原被告间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付玉兰名下存款34115.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均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付玉兰与何义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何铁华、次子何**、三子何**、长女何**。被继承人付玉兰与其丈夫何义共有一处位于本溪市平山区私有房屋。2004年11月3日,何义因病去世。2005年9月19日,被继承人付玉兰与其子女何铁华、何**、何**、何**共同到本溪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该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付玉兰的子女何铁华、何**、何**、何**共同放弃对何义房屋继承权,由被继承人付玉兰一人继承。
2011年1月6日,被继承人付玉兰自书一份遗嘱,其中遗嘱...(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