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誉鑫*********(以下简称誉鑫公司)与被告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誉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超标申请查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9609.2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冯**因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查封了原告位于海口市海秀路以南的××村房(88.88平方米)**房(94.43平方米)**房(58.40平方米)**房(51.69平方米)**房(58.49平方米)**房(85.34平方米)**房(89.50平方米)**房(89.50平方米)八套房产,该八套房屋建筑总面积616.23平方米,按照查封时备案及市场销售价每平方米8500元计,该八套房产的市场价为5237955元,而被告冯**最终通过诉讼得到支持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仅为1290078.50元(其中本金660000元、利息630078.50元)。被告冯**超标申请查封财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获知被查封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超标的额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2016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2016)琼0107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202、204、205、206、207、607号房的查封;查封201、203、303(58.49平方米)号房,并于2016年12月1日向海口市住房和城...(本文书还有6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