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及第十四条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规定,中小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放贷业务,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其与盐湖公司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民...(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