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邱**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建***********(以下简称扬建青海分公司)、江苏扬建******(以下简称扬建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青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邱**的1500万元虽转入张德军个人账户,但其用途是交纳扬建公司的保证金。张德军本身就代表扬建青海分公司,生效判决中扬建公司认可张德军系挂靠扬建公司及扬建青海分公司承建了鼎安名城3#地块工程及青海民族大学藏学院等工程项目。借款是以扬建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义向邱**借款,用于扬建公司交纳保证金,扬建公司出具《借款协议书》《收条》予以追认。扬建青海分公司承建鼎安名城项目工程,张德军任项目负责人,邱**借款1000万元用于交纳保证金,兴鼎安认可收到张德军的800万元就是鼎安名城保证金。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张德军有代理权。张德军为扬建公司兴鼎安项目、青海民族大学藏学楼项目负责人与...(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