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倪**、张**、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以被告倪**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张**、劳**未承担相应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请判令被告倪**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至2021年4月15日止的利息8478.37元及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8478.37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