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长安银行**********、原审被告延安航达******、延安永得********、延安市宝************、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少支付被上诉人402029.3元;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计算应当偿还的利息;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数额错误,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上诉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长安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长安银行贷款2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提供连带保证人担保,同时将其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移交被上诉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后在合同期间内,上诉人多次积极的偿还该笔债务的利息,没有任何逃避债务的意思,后债权到期,上诉人因遇到资金问题,暂时无法全部偿还借款,此...(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