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协泰******与被告嘉兴融发********(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吴**、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发公司、吴**、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宁协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发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177329.50元并支付违约金83827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暂计三个月);2.判令被告融发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1100元;3.判令被告吴**、邱**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融发...(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