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遂川县华******、黎**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赣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遂川县华******因与被上诉人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遂川县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黎**不存在劳动关系;2.认定黎**与黎先进共同工作期间工资为9,883.2元;3.诉讼费由黎**承担。事实和理由:1.遂川县华******的机组都是实行承包制,黎**系其本村的黎元树于2020年8月18日叫过来厂里做事,没有通过厂里,也未征得厂里同意,后黎**承包了二米涵管的生产机组,不受上诉人管理,合伙人员报酬也是自行分配,每日制作的焊管量由上诉人登记清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年底结算总报酬,被上诉人再进行分配。一审开。

    庭时被上诉人认可的黎先进有三四千元工资的事实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因此,遂川县华******与黎**之间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一审认定黎**与黎先进共同工作期间工资为三四千元没有依据,只是被上诉人陈述。

    黎**...(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