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遂川县华******因与被上诉人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遂川县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黎**不存在劳动关系;2.认定黎**与黎先进共同工作期间工资为9,883.2元;3.诉讼费由黎**承担。事实和理由:1.遂川县华******的机组都是实行承包制,黎**系其本村的黎元树于2020年8月18日叫过来厂里做事,没有通过厂里,也未征得厂里同意,后黎**承包了二米涵管的生产机组,不受上诉人管理,合伙人员报酬也是自行分配,每日制作的焊管量由上诉人登记清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年底结算总报酬,被上诉人再进行分配。一审开。
庭时被上诉人认可的黎先进有三四千元工资的事实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因此,遂川县华******与黎**之间是承揽加工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一审认定黎**与黎先进共同工作期间工资为三四千元没有依据,只是被上诉人陈述。
黎**...(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